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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贤德与宋海平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贤德,宋海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32号原告:江贤德,男,1941年12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良,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海平,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江贤德与被告宋海平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贤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贤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江贤德负担。审 判 长  郭人宾人民陪审员  朱发林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婵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