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贤德与宋海平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贤德,宋海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32号原告:江贤德,男,1941年12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良,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海平,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江贤德与被告宋海平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贤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贤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该主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江贤德负担。审 判 长 郭人宾人民陪审员 朱发林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婵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