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德春、张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德春,张周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23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特别授权),系该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一般授权),系该司工作人员。被告:谭德春,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周伟,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德春、张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