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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德春、张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德春,张周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23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特别授权),系该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一般授权),系该司工作人员。被告:谭德春,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周伟,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德春、张周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