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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毅松、李义军、刘德清诉前保全纠纷协助执行通知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2017)内2201民初85号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关于申请人李毅松、李义军与被申请人刘德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201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被申请人刘德清在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拆迁款600000.00元予以扣押。不得支付。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