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毅松、李义军、刘德清诉前保全纠纷协助执行通知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2017)内2201民初85号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关于申请人李毅松、李义军与被申请人刘德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201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被申请人刘德清在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拆迁款600000.00元予以扣押。不得支付。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