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美珍、李先军借款合同纠纷房屋查封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罗美珍,李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代表人曾小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美珍。被执行人李先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美珍、李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美珍、李先军至今未履行(2016)鄂0802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美珍以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龙泉大道xx号的房产提供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美珍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龙泉大道xx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