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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薛文学与张修蒙、金娇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学,张修蒙,金娇岭,张丰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933号-3原告薛文学,。被告张修蒙。被告金娇岭。被告张丰麟。原告薛文学与被告张修蒙、金娇岭、张丰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因案情需要,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