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薛文学与张修蒙、金娇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学,张修蒙,金娇岭,张丰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933号-3原告薛文学,。被告张修蒙。被告金娇岭。被告张丰麟。原告薛文学与被告张修蒙、金娇岭、张丰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因案情需要,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