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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吉春与被告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春,李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674号原告:李吉春,男,满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杰,女,满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李吉春被告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春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56(已减半)、保全费384元由原告李吉春负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哲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