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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樊梅邵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樊梅,邵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131号原告:武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577904618。法定代表人:徐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樊梅,女,1972年0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邵军,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军、樊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5345元,由原告武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习奇人民陪审员  杨秋玲人民陪审员  罗世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