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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沧州鑫高科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沧州鑫高科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337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沧州鑫高科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张官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福朋,总经理。王某与沧州鑫高科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展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