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赛尔汗·加那合灭特与田卫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尔汗·加那合灭特,田卫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4民初1022号原告:赛尔汗·加那合灭特,男,哈萨克族,出生于1974年8月20日,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石油工,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克拉玛依市。被告:田卫党,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18日,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疆托里县。委托代理人:秦笑天,男,汉族,新疆裕民县叶尔盖提垦区哈拉布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赛尔汗·加那合灭特与被告田卫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赛尔汗·加那合灭特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尔汗·加那合灭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赛尔汗·加那合灭特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