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042号原告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霄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