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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任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任某甲,薛某某,任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194号原告高某,男,汉族。被告任某甲,男,汉族。被告薛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任某甲、薛某某、任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无法找到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丁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