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68号申请人韩某某,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黄陵县桥山镇康崖底梨园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黄陵县桥山镇康崖底梨园村。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韩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土地安置补偿费936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2017)陕0632执6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限期履行执行款936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执行款936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