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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希梅与司明利、张根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梅,司明利,张根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951号原告王希梅,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王国强,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明利,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张根尚,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梅与被告司明利、张根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梅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梅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