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艳丽与姚继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丽,姚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179号之二原告郭艳丽,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被告姚继元,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漳县。本院(2016)鄂0683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姚继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艳丽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姚继元所有的鄂FXXX**号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提存于本院指定的地点存放。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并公开拍卖或变卖,以清偿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