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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蒋红征与钱小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小梅,蒋红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小梅,女,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红征,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钱小梅因与被上诉人蒋红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钱小梅上诉称,本案民事诉讼,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现,钱小梅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钱小梅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潘贻杰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世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