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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崔金兰与刘艳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兰,刘艳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崔金兰,女,1956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艳娇,女,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崔金兰与被执行人刘艳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金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纯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