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崔金兰与刘艳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兰,刘艳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崔金兰,女,1956年10月17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艳娇,女,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崔金兰与被执行人刘艳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金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纯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