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家平与庞淞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家平,庞淞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7551号原告范家平,男,1970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静,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淞以,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原告范家平与被告庞淞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元、误工费4080元、交通费30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范家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静、被告庞淞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8时4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育知东路,庞淞以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为)与范家平驾驶的自行车相接触,造成范家平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庞淞以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范家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范家平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诊断为:软组织损伤、皮肤挫伤,医嘱休息17天。庞淞以为范家平垫付医疗费455元、自行车维修费50元。另查,庞淞以驾驶的上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范家平四百九十七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范家平二千二百八十三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范家平五十元,以上共计二千八百三十元,其中实际给付原告范家平二千三百二十五元,给付被告庞淞以五百零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范家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庞淞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