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宝利与任华、林德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宝利,任华,林德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宝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德珊。再审申请人赵宝利因与被申请人任华、林德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1民终13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宝利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宝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宝利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