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梁恩刚、杜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恩刚,杜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39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恩刚,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杜强,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6年9月6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恩刚、杜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恩刚、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梁恩刚、杜强在本市香洲区圆明新园伺机扒窃,被告人杜强在被告人梁恩刚的掩护下,扒窃被害人郑某1背包内的手机两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084元),然后转交给被告人梁恩刚,之后两人分开逃离现场时被人赃俱获,涉案手机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郑某1。另查明,被告人梁恩刚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至2016年9月6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恩刚、杜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欧某的证言,证人别某、徐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通话记录,看守所人员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恩刚、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恩刚、杜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恩刚、杜强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恩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强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恩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杜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第一、二判项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玉 峰审判员 徐娟人民陪审员张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