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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崇武、黄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崇武,黄涛,韦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杨崇武,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黄涛,男,1978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韦丽芳,女,1983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崇武与被执行人韦丽芳、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涛有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本金256000元及利息(另计)、受理费2986元等。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均已抵押,已被另案处理。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执7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贵业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龙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