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建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建斌,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释放。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建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建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胡建斌与其朋友刘某来到南岸戎州路东段“VIVI”电竟俱乐部外,刘某在俱乐部门口等候,胡建斌在该俱乐部上帝商务厅146号机位置将被害人曾某的一部土豪金色苹果牌5S手机和被害人李某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牌手机盗走后,并将盗得的土豪金色苹果牌5S手机拿给了在“VIVI”电竟俱乐部外等候的刘某。二人走到翠屏区航天路中段莱茵大茶楼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从胡建斌和刘某处查获被盗的两部手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两部手机并分别返还给了曾某、李某。经鉴定,被盗的土豪金色苹果牌5S手机价值人民币1320元;被盗的玫瑰金色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5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建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曾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指认照片,领条,区价认定[2017]58号鉴定意见,被告人胡建斌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胡建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建斌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建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高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娅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