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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瑜与李文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李文明,郭世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112号原告张瑜,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居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委托代理人彭星,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文明,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第三人郭世亮,男,42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瑜诉被告李文明、第三人郭世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瑜负担。审判员  孙华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