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继章与刘光强、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章,刘光强,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13号原告:刘继章,男,1954年7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光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邓英,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成刘继章与被告刘光强、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继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继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