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436号原告:黄某,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崔某,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麦 红审 判 员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方贵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