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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俊生与被执行人张颖、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生,张颖,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3574号申请执行人郭俊生,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张颖,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与人民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申请执行人郭俊生与被执行人张颖、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颖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张颖、驻马店市坤金置业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生对本院财产调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郭俊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豫1702民初401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