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喻正荣支付令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正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682民督2号申请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亭江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赖伟,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喻正荣,男,生于1964年11月3日,汉族,住什邡市。申请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2年6月7日被申请人喻正荣向其借款20000元,现逾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795.99元,合计23795.99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据、欠息清单等证据。现要求被申请人喻正荣给付申请人23795.9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喻正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3795.99元。申请费132元由被申请人喻正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