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5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俊与刘冬、刘畅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刘冬,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孙俊,女,1983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畅,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俊与被执行人刘冬、刘畅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4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