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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6刑初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梁衍峰,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公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帅、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梁衍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鄄城县凤凰镇樊庄前街,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凤凰镇徐垓村村民温某(已行政处罚)冰毒0.2克。2、2016年10月,在鄄城县凤凰镇闫屯村村民王某(另案处理)家中,被告人樊某某分别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冰毒0.1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冰毒0.15克、以人民币120元钱的价格卖给王某及其同村村民马某某(另案处理)冰毒0.12克。3、2016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在凤凰镇大陈楼新村的丁字路口处,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冰毒0.06克。4、2016年11月20日晚上,在凤凰镇冯庄,被告人樊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及凤凰镇冯庄村民冯某某(另案处理)冰毒0.2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冰毒0.3克。5、2016年11月20日晚上,在凤凰镇大周寺村附近,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卖给鄄城县城古泉北路92号2单元302室居民王某冰毒0.18克。6、2016年11月22日晚上,在凤凰镇樊庄路口附近处,被告人樊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冰毒0.2克。综上,被告人樊某某先后9次卖给他人冰毒共计1.5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证人王某、冯某某、温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冯某某、温某、王某、冯某1的证言,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樊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樊某某的辩护人“冰毒中掺杂冰糖”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多次供述对此均未供述,亦无其他证人证言证实,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樊某某非法所得现金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民审 判 员  崔占强人民陪审员  吴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婷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