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行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菊容因诉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菊容,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菊容,女,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安市安居2号楼。法定代表人何晓雄,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安市富春北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兰长发,主任。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春光,福建图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菊容因诉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行终1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菊容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在高压的情形下与街尾旧改办的张旭春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该协议显失公正,导致申请人贫困。原审认为街尾旧改办并非签约主体却自相矛盾地确认该协议有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陈菊容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内容公平合理。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与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陈菊容的涉案房屋位于福安市尾片区,2013年4月11日,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福安市尾片区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决定书》明确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福安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2013年6月16日,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陈菊容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陈菊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高压下被迫签定该协议的。陈菊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所签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无效的法定情形。陈菊容主张其签定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原一审判决驳回陈菊容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菊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爱钦审 判 员  史寅超代理审判员  康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德南吴美芬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