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550号原告孙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张鑫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