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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047段作峰与徐州市建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作峰,徐州市建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047号原告:段作峰,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建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王陵路1号商业街综合楼五楼50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南,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林庆,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作峰诉被告徐州市建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段作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作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作峰撤诉。审判员  吴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