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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瑞福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瑞福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522号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辉,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国瑞福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阳。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瑞福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北京国瑞福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