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光大国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大国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939号申请人:光大国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66836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13号楼1A、1B、1C华清园招待所433室。法定代表人:杨华锋,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9382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仓38号楼411室。法定代表人:王乃全,董事长。申请人光大国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申请人以其与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大国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股权价值以2000万元为限;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内,被申请人光大华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对被冻结股权设定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赞忠审 判 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陈红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云梦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