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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振与淄博鑫隆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耿庆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淄博鑫隆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耿庆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974号原告:杨振,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鑫隆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6TL25K。法定代表人:公茂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作奎,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庆贺,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杨振与被告淄博鑫隆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耿庆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杨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杨振负担。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