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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马寒风、马迎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马寒风,马迎召,刘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9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戈,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马寒风,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新野县。被告:马迎召,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刘闯,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住新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马寒风、马迎召、刘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星煌审 判 员  王 荡人民陪审员  周明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