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屈建雄与袁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建雄,袁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屈建雄,男,汉族,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袁玉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建雄与被执行人袁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查,被执行人袁玉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有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袁玉成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红海子移民B区(2-1-143)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晓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