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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4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郭某某,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光明路与振兴路交叉处东北角。负责人:赵新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同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