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息烽包商乾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仕环、李萍、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包商乾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仕环,李萍,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乾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滨路94号。负责人:冯智武,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77118193D委托代理人:卢微,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0111492384。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201201010631798。被执行人:罗仕环,男,1956年4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李萍,女,1958年3月1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354741。委托代理人:杨荣,1977年2月1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系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息烽包商乾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仕环、李萍、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罗仕环、李萍、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乾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0元、利息123573.37元、罚息356958.9元(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止)、至2016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73110元,受理费14855元,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据发生效力的(2016)黔012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判决书第三条之规定:被告罗仕环、李萍届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息烽包商乾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层1-5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XXXX**号)、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层1-48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XXXX**号)、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层1-5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XXXX**号)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罗仕环、李萍清偿。本院现对上述房产享有处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层1-5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XXXX**号)、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层1-48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XXXX**号)、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龙港商贸城A1幢1层1-5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成 维审判员 常 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云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