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3刑更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冉超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405号罪犯冉超,男,1968年9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大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罪犯冉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石法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冉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共16.7万元,已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至2017年9月25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个。本院认为,罪犯冉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职务犯罪罪犯情形,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据此,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