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肖红军诉被告郭丽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军,郭丽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702民初374号原告:肖红军,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x区x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委托代理人:肖红梅,系原告肖红军妹妹,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x街****号。被告:郭丽伟,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x区x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原告肖红军诉被告郭丽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红军委托代理人肖红梅,被告郭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锦州市古塔区长安里33-68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将以上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8年5月2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锦州市古塔区x里x-x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2日经法院诉讼离婚。离婚后,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郭丽伟辩称:房子的产权我可以不要,归肖红军,我可以协助办手续。但房子卖了必须给肖红军治病,诉讼费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书中未对肖红军名下的古塔区长安里33-68号房屋进行处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于古塔区x里x-x号房屋归原告肖红军所有;二、案件受理费1991元(已减半),由原告肖红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