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石代伦诉卢革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代伦,卢革胜,上海优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代伦,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革胜,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原审被告:上海优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东路789弄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谢洪武,董事长。上诉人石代伦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在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号,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原审证据材料,虽然上诉人住所在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号,但原审被告上海优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故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