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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伟伟与郝燕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郝燕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683号原告:张伟伟,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燕军,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段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野,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伟伟与被告郝燕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伟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伟负担。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月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