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湖南倍丰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45号湖南倍丰农资有限公司: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1257.5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二、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354.79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三、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四、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1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五、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六、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七、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赣中氯碱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控系统控制资金)你单位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