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丁显宗与丁清钊、邹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显宗,丁清钊,邹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第3184号原告:丁显宗,男,汉族,住新野县。被告:丁清钊,男,汉族,住新野县。被告:邹惠敏,女,汉族,住新野县。原告丁显宗与被告丁清钊、邹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丁显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显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显宗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丁显宗负担。审 判 长 郭义丹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