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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春亭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春亭,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曲春亭,男。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春亭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春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峥审 判 员 赵 显 洲代理审判员 史 东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党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