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南朝林诉郭胜跃、郭占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朝林,郭胜跃,郭占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61号原告:南朝林,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虎,系南朝林岳父。被告:郭胜跃,男,成年,汉族,襄汾县人。被告:郭占亲,女,成年,汉族,襄汾县人。原告南朝林与被告郭胜跃、郭占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朝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朝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尉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