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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南朝林诉郭胜跃、郭占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朝林,郭胜跃,郭占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61号原告:南朝林,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虎,系南朝林岳父。被告:郭胜跃,男,成年,汉族,襄汾县人。被告:郭占亲,女,成年,汉族,襄汾县人。原告南朝林与被告郭胜跃、郭占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朝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朝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尉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