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冯康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庆阳路房管所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康,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庆阳路房管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庆阳路房管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号。法定代表人:杜俊辰,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冯康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庆阳路房管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康再审申请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庆阳路房管所不是城市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庆阳路房管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兰房字(2007)01号《关于接管房屋产权复函》将兰州市城关区箭道巷32—40号住宅楼房接管为国有直管公房,接管房屋具体由庆阳路房管所负责办理。冯康居住的兰州市城关区箭道巷34号4单元803室在接管范围之内。庆阳路房管所接管该房后与冯康签订《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协议》,现庆阳路房管所以其接管房屋内租户冯康未按期缴纳房屋租金为由提起诉讼,是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综上,冯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白金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