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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施展与王玥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展,王玥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47号申请人:施展,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王玥瑶,女,汉族,1990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施展和被申请人王玥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45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魏小梅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路X号附X号X幢2-5-2的房屋为本案申请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施展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