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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郭仲巍与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仲巍,方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1109号原告:郭仲巍,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方政,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郭仲巍与被告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仲巍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仲巍撤诉。本案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仲巍负担。审判员  梁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