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郭仲巍与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仲巍,方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1109号原告:郭仲巍,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方政,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郭仲巍与被告方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仲巍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仲巍撤诉。本案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仲巍负担。审判员 梁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