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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定菊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定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特82号申请人:杨定菊,女,193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杨定菊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申请人杨定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申请人杨定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定菊撤回申请。审判员 钱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怡颜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